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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停、调(代)课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13    点击:

为严格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教师应严格依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按授课进程表与课程表组织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停、调课,不得增减学时或更改讲课教室,不得任意占用学生的自习、活动时间。

第二条不论何种原因的停、调(代)课,任课教师或教研室都必须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停、调(代)课审批表》,并办妥审批手续。

第三条全校性活动,应尽可能利用课余时间。如必须占用上课时间时,活动组织的部门要在一周前提出,经教务处研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进行调整。

第四条任课老师因公外出或因病等正当理由请假需停、调(代)课时,由任课教师向教研室提出申请,同时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停、调(代)课审批表》,报所在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及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停、调(代)课。

第五条因教学条件发生变化而需停、调(代)课时,由教研室提出调整课程的意见,经所在教学单位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能停、调(代)课。

第六条在按课程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有排课不当之处,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由有关教学单位与教务处协商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七条教师在授课期间因公参加重要会议要求停、调课,必须经所在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及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停、调(代)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八条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办理书面审批手续的,经教研室主任、院(系、部、中心)主管教学的领导及教务处长口头同意后,方可停、调(代)课。事后仍须补办有关手续,否则以擅自旷课处理。

第九条经教务处批准停、调(代)课的,由教师所在院(系)教务员负责通知有关学生班级。跨院(系、部、中心)停、调(代)课由停、调(代)课教师所在部门的教务员通知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员,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员通知学生班级。

第十条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以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论处,并通报全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茂名学院停、调课办法(茂名学院[2003]81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