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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13    点击:

广油〔2016〕10号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学位办〔2015〕3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是指学校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申请设置,经教育部备案批准的专业,在首次有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的当年,经专业申请、二级院(系)初审、专家评审论证、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第三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专业建设

1.专业定位准确,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发展方向明确。办学思路正确、清晰,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观念,质量意识强。

2.专业设置满足社会需要,能有效指导专业建设;专业建设的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3.人才培养方案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有利于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能根据学科发展定期或适时修订调整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好。

(二)教师队伍

1.专业负责人具有副高或正高以上职称,科研成果较多,学术水平较高。

2.专任教师人数满足教学要求,专业核心课程教师充足。教师队伍的专业背景、学历、年龄、职称等结构合理,发展趋势良好,且具有研究生硕士或以上学位者的比例较高。

3.教师具有较高学历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承担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发表一定数量的科研论文,对教学形成良好支撑。

(三)教学条件及利用

1.生均四项经费能满足人才培养需要,占学费收入的比例较高。

2.专业教学实验室配备完善,设备先进,利用率高,在专业人才培养中能发挥较好的作用。

3.专业图书资料数量充足,种类较全,满足专业教学的需要。

4.校内外实习基地完善、稳定,设施满足因材施教的实践教学要求。

(四)教学过程及管理

1.课程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建设成果显著。

2.教材建设规划科学合理、有保障。使用省、部级以上获奖教材比例较高。

3.教学研究与改革总体思路清晰、有具体计划、配套措施有力,执行良好,教师教研教改积极性高,重视教学方式、方法及手段的改革,改革成效显著,近四年有主持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课题。

4.教学管理制度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制度健全,教学质量标准完善、合理;教学计划执行严格,效果显著;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科学、完善,运行有效,成效显著。

(五)实践教学

1.实验课程设置科学合理,实验开出率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较高。(理工科专业)

2.实习教学环节设置科学合理,计划性强,过程管理严格。(文科专业)

(六)毕业设计(论文)

1.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制度健全,制订了规范清晰的论文设计要求。

2.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的性质、难度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全面反映培养目标要求,达到综合训练要求。

3.毕业设计(论文)主要由讲师及以上职务的教师指导,指导教师数量足,水平较高。

4.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管理严格、科学;论文或设计质量好。

第四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程序

(一)首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第7学期末到第8学期初,在本专业负责人(或专业首席教师)组织下,根据《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见附件1),认真总结人才培养经验,如实填写并提交《广东省普通高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见附件2)。

(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进行初步审核工作,并于当年3月15日之前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申请,并向学位办提交相关材料。

(三)当年4月5日之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知名的同行专家及学位教育管理专家(每个专业5至7名具有正高职称同行专家,至少1名管理专家,其中本校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对该专业是否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评审论证,并形成评审论证意见。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当年4月10日之前召开会议,对学位办提交专家评审意见为合格以上等级的专业进行审议,形成是否授予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决议,经过不少于10天的公示,于当年4月底前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包含以下附件:

(一)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

(二)广东省普通高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