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石化院〔2014〕28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教学改革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科学地引导教育行为,设立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育教学研究专项经费。
第二条 学校设立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育教学研究专项经费,资助下列来源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一)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二)广东省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三)国家级教育教学教育研究规划课题;
(四)其他来源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以上各类来源课题均须在学校立项方可获得资助,校级以上课题除按规定配套外,不重复资助。
二、选 题
第三条 凡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校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成果以及我校教育教学研究专项经费独立资助的教学研究课题成果归属于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其他成果按投资比例,学校享受一定的所有权。
第四条 学校每年公布校级教学研究课题计划,自由申报,统一评审。
第五条 有关高等教育研究的课题,可由学校单独下达列项。
第六条 国家、省级和其他横向教学研究课题选题不受学校计划所限。
三、申 报
第七条 自教育教学研究选题计划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受理期限为一个月。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的院(系、部)或其他部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研究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九条 凡已申报国家、省级和其他横向教学研究课题已获立项而无经费的,如向学校申请经费资助,必须同时向学校提出申请,申报时间如超过学校课题申报受理期限则进入下一年度资助计划。
四、评 审
第十条 经评审确定立项的校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对国家、广东省或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二)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入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大的作用;
(三)能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四)预期能取得较好的效益,研究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价值;
(五)课题论证充分,攻关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课题评审由教务处组织实施,由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各类课题分组评审,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提出立项意见。
第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的结果,形成立项和研究经费分配方案,报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课题的评审工作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以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评审结果在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领导和工作人员,凡涉及自己有关的课题,应尽量采取回避措施。
五、经 费
第十四条 在学校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由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育教学研究专项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课题的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对一些周期长、投入大的课题,可以分期拨款,滚入下年教育教学研究专项经费的分配计划。
第十六条 课题主持人负责课题经费的开支管理,经教务处领导审批签字后报销。凡一次性使用500元以上经费,或购买500元以上的设备要提前报教务处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课题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出国考察等及其他与完成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及管理对照《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学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广石化院〔2011〕90号)执行。
第十八条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款项,主持人不得申请下一年的规划课题;凡拒绝缴回经费的,由教务处通知财务处从主持人工资中扣回,且今后不得申请教学研究课题。
第十九条 对研究周期不止一年分期拨款的课题,要求每年按时上交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不按规定报送的,停拨下期的经费。
第二十条 获得学校教学研究专项经费资助的其它非校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经费(学校资助部分),参照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办法进行经费管理。
六、管 理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教学研究科负责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立项课题及其验收和验收结果报教学研究科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实行课题完成情况同申报挂钩办法,课题主持人在完成原有课题前,不得申报新课题。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在原有课题完成前申报新课题。
第二十三条 完成周期不止一年的课题,应按时(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之前)提出课题的研究进度报告(并附该年度所取得的阶段成果),由所在院(系)或单位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并接受检查。
第二十四条 课题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课题主持人提出申请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课题执行,违反者将撤消其承担的课题,追回已拨的资助经费,责任人不得申报下一年度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七、验 收
第二十五条 凡接受学校教育教学研究专项经费资助的校级教研课题,均应在研究完成之后对成果进行验收。课题完成后,由课题主持人向教务处提出结题及申请验收的报告,并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附件)。成果验收由教务处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助经费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课题,验收主要采取专家评议方式,包括会议评议和通讯评议。验收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5人。验收组专家人选由课题组和承担人所在单位(部门)提出建议名单,由教务处核定。验收组成员须有一名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一名本学科的专家(副高职称以上、校内外均可)和教务处领导参加。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组负责准备课题申请书复印件、成果主件、附件及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中应含成果自我评价材料)送教务处教学研究科,采取会议评议方式和通讯验收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议前一个月交教务处。
验收组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验收意见,并由验收组组长形成验收组集体意见,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
验收完成后,课题承担人应将完整的成果材料二套,研究工作总结一份及研究经费决算、成果验收书一并送交教务处教学研究科验收存档。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组专家有严重分歧意见的,或未通过专家验收的项目,应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商议最终验收意见和处理办法。确不能通过专家验收的,即为验收不合格,其课题主持人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教学研究课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验收与验收条款不包括国家、省级和其他横向教学研究的课题验收。
第三十条 学校资助经费在3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课题,可以不经上述验收程序,但应有一篇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参加验收;资助经费在1000元以下的课题应有一篇期刊发表的文章参加验收。
八、成果的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一条 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益有重要意义的课题成果,学校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三十二条 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以及制定有关教育政策具有理论指导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课题承担人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及时地向有关决策机构和部门推荐。采纳应用率将作为评价研究成果社会效益的重要标志。
第三十三条 对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并可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应用研究及实验研究成果,课题承担人和主管部门应向有关各界广泛推荐,促其发挥效益。
第三十四条 对优秀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课题承担人和主管部门可与有关部门联系,推荐出版。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定期召开教学研究课题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促进优秀教学研究成果的传播与推广。
第三十六条 凡接受学校教育教学研究专项经费资助的课题研究成果,经验收合格的,公开出版时,须在醒目位置注明(标明)课题接受何种资助。
第三十七条 凡接受学校教育教学研究专项经费资助的课题研究成果,自研究课题批准之日起,到成果验收后两年内,在传播和推广中所取得的经济收入,课题承担人和课题组可以留用50%,其余部分一律上交学校,用于下一年度教学研究课题经费或作为教学研究课题管理费,如有隐瞒不上报上交的,学校有权责令返还课题的全部资助经费,主持人不得申报学校教学研究课题。对非校级其它教学研究课题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收入,按投入比例参照本条提成。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优秀教学成果评奖活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按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由科研处核实,给予奖励:
(一)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奖励300元;
(二)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奖励50元。
九、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包含附件《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实行,原《茂名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茂名学院〔2003〕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
课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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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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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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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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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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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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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务处制
最终成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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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参加人
| 排序
| 姓名
| 职称
| 排序
| 姓名
| 职称
| 研究类别
| 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 1.基础研究
| 2.应用理论研究
| 3.应用研究
| 成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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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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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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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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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单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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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果去向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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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成果 注: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者填“使用单位”
| 序号
| 成果名称
| 成果形式
| 作者
| 刊物年期出版社和出版日期、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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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成果内容简介、学术上的创新和突破、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最终成果内容简介:
●学术上的创新和突破:
●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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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项目经费总结算(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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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年
| 年
| 合计
| 业务费
(调研、上机、文具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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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资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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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器设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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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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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费用(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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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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