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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13    点击:

广油〔2016〕6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教学工作,表彰和奖励我校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水平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激励广大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努力搞好本职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规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包括下列项目:

1、在整体优化专业教学计划,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2、在加强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3、在改革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4、在教书育人、管教管导、从严治学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5、在加强实践教学,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注重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6、在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全面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7、在加强教学管理、组织教学评估以及治理、整顿教学环境、树立良好教风、学风、严把质量关,以及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8、我校教师主编的各种高质量的、影响面大的、使用效果好的教材;

9、其它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三条 学校教学成果的奖励范围主要是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管理工作的教职工,重点奖励本科教育第一线教师所取得的突出教学成果。

第四条 申报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成果完成者必须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必须是成果完成者近四年内所取得的成果,并经过二年以上实践的检验,表明该成果的确具有显著的效果和效益,达到本校先进水平。

3、成果完成者如属教师,必须具备连续 2 年以上(含 2 年)承担教学工作的经历;如属教学管理干部或直接参加教学活动的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和图书管理人员等,必须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 3 年以上(含 3 年)。

4、成果完成者必须是学校的正式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必须是在职期间完成的教学成果。

5、凡按集体申报的成果,主持人应为本校教职工,完成者不得超过五人,本校教职工占 2/3 以上。

6、必须是过去未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过去已参与评选但以后又确有新的突破性进展的成果,如果需要申报,则应加以详细说明。

第五条 反映优秀教学成果的主要材料是:成果的论文(指公开发表的)或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指导教学实践效果显著的工作总结,以及有关的资料。实物性的成果应提交说明书、试验报告及鉴定书。

第六条 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学校设立“优秀教学成果奖”专项经费,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集体和个人,学校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凡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学校分别给予该成果国家奖金的 10、5、2 和 1 倍;

2、凡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学校发给该成果广东省奖金的 2 倍和 1倍;

3、凡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学校分别发给奖金 2000元、1000 元和 500 元。

第七条 由学校聘请有关教授、专家组成优秀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经院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公示一周。

第八条 学校设立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各院、系(部)、机关处室等单位成立评选小组,负责申报、推荐工作。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的成果项目及其获奖者,经查明属实,学校将撤回其奖励,收回奖金和证书,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之处,以上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院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