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跨世纪复合型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通过挖掘自身潜力努力掌握更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主辅修制是指学生以本专业为主修专业,其它专业为辅修专业,修满规定的辅修专业学分,从而获得主辅修毕业。
第二条 在我校已开设的专业中指定部分本科专业供本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
第三条 辅修专业的学分数一般为30学分(480学时)左右。为保证辅修专业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学生应尽量选择与主修专业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第四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要全面规划,确定辅修专业名称、开设目的、课程设置、师资安排、教材、招收人数及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生在第1~4学期内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含2.5),可在第五学期初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生在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时,必须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及各院(系)所开设的辅修专业情况,在教研室主任的指导下进行选修。
第六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后2周内填写申请表,经学生所在院(系)和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分管领导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经批准后,由教务处发文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及辅修专业开设院(系),并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
第七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行政管理仍属学生所在院(系);成绩管理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员负责,任课教师在辅修课程考核结束后将成绩送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员登记。对于辅修专业的学生不实行留、降级制度。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即取消辅修资格。
第八条 辅修专业单独开班,新开班修读学生不满20人的一般不予开设,学生可另选其它辅修专业。辅修课程开设时间集中安排在周六、周日进行,每学期安排2~3门课程。
第十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如中途退修,仍必须修满主修专业规定的学分才能毕业,已取得的辅修专业课程学分,可记入主修专业的任选课程学分内。
第十一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缴纳辅修专业的培养费。不论何种原因中断辅修专业者,均不退还辅修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停止其修读辅修专业:
一、主修专业某学期学业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不含1.8)者;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茂名学院关于本科专业实行主辅修制的暂行规定》(茂名学院[2009]94号)同时废止。
注:此表一式三份,A4纸打印,手续完毕后一份存档,交教务处和开课院(系)各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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