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第4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以下简称本科生、专科生)。
第一条 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身份证、准考证),按录取通知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院(系)、学生处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天。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名单,学校将在招生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注销其新生电子档案,由此产生的后果考生自负。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本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处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到二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生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须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前按学校规定时间缴清,并凭缴费收据注册。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如期缴足学费、住宿费者,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缓交教育费管理办法》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三周以上(含三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 办理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所开课程,并可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但在缴足学费和住宿费后凭缴费收据方可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方为有效。办理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若超过缓交期还未交清学费和住宿费,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七条 注册后学生可修读所在专业及辅修专业开出的课程和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有效。
第八条 普通本、专科生实行学年制,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一般为4年,个别专业为5年;专科起点本科插班和高职本科联合培养三二分段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2年;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3年;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5年。普通本、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标准学制加3年;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标准学制加5年。学习年限自入学之日算起。
(二)政治表现好,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富有上进心;
第十条 下列情况申请转专业属于特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不受第九条第四款所列条件限制:
(一)新生体检复查,查出因身体原因不宜在原专业就读而愿意调整专业者,可由学校医务所出具证明,在第一学期末提出申请。调整后就读的专业,高考录取最低分数线应低于调整前录取专业最低分数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等特殊原因(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单位检查,学校医务所审核,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或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要求转专业者;
(四)休学期满复学时,原专业因停招等原因无相应专业年级复学者;
(五)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者;如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有突出专长,有发表论文或获得授权专利、奖励等能提供特殊专长证明证实。具体认定情况由相关院(系)制订。
(六)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无法在原专业完成专业课程学业而对其他专业有兴趣,自愿申请留(降)级到一年级调整专业者;留级转专业学生在第四学期末才能提出申请。有违纪作弊处分或连续两学期补考不及格学分超过10学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能完成学业的予以优先考虑。
(五)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专插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协同培养、各种试点班等;
(六)处于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者;
(七)艺术、体育类专业转入非艺术、体育类专业,或非艺术、体育类专业转入艺术、体育类专业;
各院(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十八周将转入名额数(含自愿申请留(降)级转专业名额数)上报教务处并公示。各专业转出学生数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在校学生数的10%,各专业转入学生不能超过该专业年级在校学生数的20%。自愿申请留(降)级转专业名额数不另设。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涉及学生的学业、在校表现和学籍管理,各院(系)应成立由院长(系主任)为组长的审核小组,研究制定本院各专业的转出、转入条件,对转出、转入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原则上转入院(系)对转入学生要组织考核;当申请转入的学生人数超过转入可接纳人数时,转入学院(系)必须组织考核。考核相关事项由学院(系)制定方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受理转专业的时间一般为第一学期末和第二学期末。第一学期末受理全校范围内转专业的申请,第二学期末受理院(系)内相同学科门类相近专业的申请;自愿申请留(降)级到一年级转专业的受理时间在第四学期末,留(降)级至一年级后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第二学期末转专业组织工作由各院(系)负责,各院(系)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教育部、省、学校相关规定制订相应的本专科生转专业的管理办法并报教务处备案审批后遵照执行。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于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第十八、十九周按要求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转专业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交到所在学院(系)进行资格审核。
各院(系)转专业审核小组于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末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同意转出的,填写《转专业学生转出资格审核汇总表》,同时出具学生的在校表现证明和所在专业排名,于第二学期第一周周一送至教务处;对不符合条件或不同意转出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教务处对各学院(系)上交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第一周内将申请表送至转入学院(系)。
转入学院(系)对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审批,择优录取,并于第二周内将审批结果返回教务处。同意接收的,将申请材料和《转专业学生转入审核汇总表》报送教务处;不同意接收的,注明拒收原因后,将申请材料退回转出学院(系),由转出学院(系)通知学生本人。
(五)第二学期末转专业申请的初审和考核审批由各院(系)负责完成。
教务处对转入学院(系)同意接收的转专业学生材料进行汇总,并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的结论,根据审核结果,送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向全校公布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查实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转出学院(系),由转出学院(系)通知学生本人。
学校正式发文公告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学生所在学院(系)按文件通知获准转专业学生办理相关异动手续。
第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由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系)管理,按转入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籍档案由学生原所在学院(系)移交转入学院(系),同时学生原所在学院(系)必须备份。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未修读的学科基础课必须补修,如果原专业已修课程的要求等同或超过转入专业的,则课程成绩和学分有效。
第二十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的期末考核。无故旷考,或期末考试成绩达不到本条例规定的转专业条件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取消转专业结果,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规范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原则进行,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因家庭确有特殊困难需由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等而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学生因患病申请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第二十四条 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第二十六条 转学办理时间。申请转出的学生需于每年4月15日、10月15日前将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申请转入的学生需于每年5月1日、11月1日前将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及家长意见书),经所在院(系)同意后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并送教务处。
教务处对学生提交的转学材料进行审核,送分管副校长和校长审批,审批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
省内转学的由学生将转学材料交转入高校办理。跨省转学的由学校向本省教育厅报送转学材料,同时学生向省外转入高校交转学材料。
省内其它高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由学生本人提交本校批准转出的转学备案表及转学备案证明材料至教务处。教务处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学校招生办同意,院(系)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省外高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由学生提交所在高校的省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转学的批文及相关转学备案证明材料。教务处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学校招生办同意,院(系)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内转入我校的,由我校正式行文报省教育厅备案;我校转出其他高校的,由接收学校正式行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入、转出我校的,由我校发文报本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对经教育厅备案的转学结果,由学校办理学生转学手续。未经备案的,学校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也不得提前到拟转入学校就读。
第三十条 转学公示制度。学校对申请转出、转入学生的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学生当年高考分数、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分数,转学理由。
第三十一条 严禁违规转学行为。学校严格规范学生转学,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由我校管理学籍。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病因事休学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休学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未能痊愈的,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在读期间休学不超过三次。
(一)必须有项目实施半年以上,并以法人身份注册相应的企业;
(二)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带领项目实施,且已进入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的孵化基地进行项目孵化;
(三)休学创业学生必须是初创企业的重要合伙人之一,持有企业20%以上的股份。
休学创业每次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复学的,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和创新创业学院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在读期间休学创业次数不超过三次。
第三十九条 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需填写《休学创业申请表》及相关公司出具的盖有公司印章的创业证明、创业规划书等材料,经家长确认同意、所在院(系)和创新创业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等相关程序后办理休学手续。有受留校察看处分仍未解除的学生不得申请休学创业。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不提供住宿,也不得擅自在校听课。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创业休学学生需定期向学校汇报公司运营及个人工作情况。休学创业期间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正当经营,若休学创业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不正当经营等受法律惩处的,学校给予相关处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持医院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医务所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或学校心理辅导中心方可办理复学手续;退役复学持退役证办理复学手续,因其它原因休学的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
(二)学生申请复学必须于休学期满时持有关证明向原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及学生处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
(三)对于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申请复学应在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后按所在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学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四十六条 考试不及格的课程补考后,本科生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含缺考、违纪、作弊等)达10学分者,专科生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含缺考、违纪、作弊等)达三门者,给予警示。由学生所在院(系)开出警示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学生本人,另一份寄达学生家长。
第四十七条 本科生补考后不及格(含缺考、违纪、作弊等)课程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达18学分及以上者,应予留(降)级;专科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达四门者,应予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已达到降级规定时,可跟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该补考为毕业前补考)。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学生也可不参加补考,直接申请留级。
学生对作留级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之前两周安排补考,考后五天内完成阅卷并登记分数,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前半周各院(系)整理留级名单并与学生及其家长谈话,后半周将留级材料(含名单)报送教务处,第三周前半周教务处审核并向学校领导报送留级、退学名单,第三周后半周学校发文通知,院(系)接通知后两天内送达学生,留级学生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两天内到所在院(系)办公室(教务科)办理手续,到指定班级学习,否则按旷课论处。学年第二学期第二周前半周各院(系)整理降级名单并与学生及其家长谈话,后半周将留级材料(含名单)报送教务处,第三周前半周教务处审核并向学校领导报送降级、退学名单,第三周后半周学校发文通知,院(系)接通知后两天内送达学生,降级学生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两天内到所在院(系)办公室(教务科)办理手续,到指定班级学习,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四十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因平均学分绩点太低、补考累计学分数太高、毕业前补考仍有课程未及格等各种原因影响获得毕业资格或学位授予资格,可自愿申请留(降)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条 留(降)级学生可申请重新修读曾考核过的课程,申请重修的学分数一年不超过40学分。考核成绩按对应的期末考试、正常补考、毕业前补考以考过的最高分数录入。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能超过三次。
第五十一条 留(降)级学生在留(降)当年按所留(降)入班级学生收费标准缴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五十二条 毕业生毕业学期开学初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者可留(降)级,也可申请结业,由学生本人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及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课程免修手续需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完毕,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条 留(降)级的学生按所在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学业。
(一)本科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的;专科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八门(含八门)以上的;
(三)规定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交所在院(系)审核和教务处复核后,由教务处学籍科汇总报学校分管副校长、校长批准。
第五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含本人申请退学),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文件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学校采取以下方式之一送达:(一)邮寄送达。(二)公告送达。在学校网站主页公告5个工作日,逾期视为送达。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专科毕业生经插班生和三二分段入学考试,符合条件被录取者,按录取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并到所在院(系)注册,编入录取专业三年级学习,原则上插班生和三二分段生不予转专业。插班生和三二分段生修完该专业三、四年级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所有教学环节,成绩及格,取得本科三、四年级规定学分的,发给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三、四年级课程,若已在专科阶段修读过,且教学时数和教学要求相同或基本接近,可以申请免修,但仍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及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课程的学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包括实践环节),考核及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由我校招生的跨校联合培养学生由我校发给相应学历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经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第六十三条 因属第六十二条第一、二款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一年内理论课程给予一次补考(结业后补考),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跟本专业后继年级学生补作一次。补考安排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管理规定》执行。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四条 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可颁发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满一学年者和开除学籍者,只发给所学课程的学习证明。
第六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规范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广石化院〔2014〕9号)、《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本专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广石化院〔2015〕54号)、《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本、专科学生转学实施细则》(广石化院〔2015〕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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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统考生/保送生/其他单考/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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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备案表用A4纸张填报打印并与转学备案证明材料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1.学生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两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学生录取名册复印件: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3.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出具的拟转入专业在学生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线的证明。
4.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
5.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6.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8.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9.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