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油〔2016〕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培养富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毕业生就业的竞争能力,学校决定面向全日制本科生开展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为规范我校本科生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事项,现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科学生修读辅修学士学位,是指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及其学士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学科门类的某个专业及其学士学位(称为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章 修读条件、程序
第三条 每个本科生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学士学位。
第四条 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已修读完第一学期全部课程,达到合格并获取学分,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2.2以上(含2.2),未受到任何警告及以上校纪处分,身体健康并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根据自愿的原则,付费后可以从第二学期开始修读辅修学士学位。
第五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应详细了解所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教学计划,征求相关老师的指导意见,然后自主确定。
第六条 教务处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5周公布开设的各辅修学士学位的培养计划与招生名额。
第七条 符合修读条件,自愿要求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第一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报名审批表》,交开设辅修学士学位的院(系)审批。
第八条 开设辅修学士学位的院(系)于第二学期第1周将所接受修读的学生名单报学校教务处审核。教务处于第二学期第2周公布修读名单。
第九条 被批准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自教务处公布修读名单后1周内到财务处缴清学费。
第十条 学生凭缴费收据到修读辅修学士学位所在院(系)注册、办理听课证明、领取课程表。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一般应单独编班进行教学,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晚上、双休日或寒暑假上课。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保证正常上课,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听课、完成作业等情况评定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占总评成绩的30%—40%。
第十三条 若辅修学士学位的课程安排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安排时间有冲突,学生应参加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学生凭所在的院(系)证明向辅修学士学位所在院(系)请假或申请免听并自修所缺课程,参加考试,若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辅修学士学位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时,主修专业课程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者,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应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由开设辅修学士学位的院(系)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 所修课程如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应参加课程补考,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第2周内进行。补考合格者,成绩以补考实际分数登记,标明“补考”字样,并取得该课程学分。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应交费重修。
第四章 学籍管理、证书发放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一经录取,一般不得变更专业。学生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籍按照学校现行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修读期限原则上为五或者六个学期。特殊情况经学生申请、开课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延长为七或者八个学期完成。学生回校学习、参加考试,住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习后,由开设辅修学士学位的院(系)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本科生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学习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送教务处备案,一份留开设辅修学士学位的院(系),一份由开设辅修学士学位的院(系)转至学生所在院(系),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辅修学位教育所规定的学分要求,通过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学校颁发辅修学士学位证书。学生主修专业达不到毕业要求或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无论辅修学士学位学分是否完成,均不颁发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所规定的学分要求,但达到了辅修专业学分要求的学生,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其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由开设院(系)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读辅修学士学位,按学分收费。
第二十四条 辅修学士学位课程一般设置14—17门,总学分一般控制在55学分(包括毕业论文的学分)。
第六章 退出修读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正在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以退出修读。但退出修读须在每学期开学后1周内书面告知开设辅修学士学位的院(系)。开设辅修学士学位的院(系)核实后报教务处备案。该学生所修读的已合格课程可出具辅修课程成绩单。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擅自退学者,其修读的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学分不予认可。
第二十六条 学生正在修读辅修学士学位期间,若主修专业受到学业警告,学校可以劝其退出辅修学士学位的修读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若中途退出辅修学士学位的学习,所交的修读费一律不退还。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包含附件: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报名审批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